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具体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字号:公告〔2022〕第6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06-30

执行日期:2022-07-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区印花税具体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为境内单位或个人的,按季申报缴纳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不能按季的,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为境内单位或个人的,按年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
 
  二、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境内没有代理人的,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内有代理人的,在发生纳税义务时,由代理人依法及时扣缴印花税。
 
  三、纳税期限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