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发文字号: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2022〕第3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06-15

执行日期:2022-01-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2〕19号),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增强市场主体活力,现将我省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2022年对减免租金的各类出租人, 可按减免租金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租金是指:按月免收1个月(含)以上租金;通过定额或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租金,按照2022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减免金额达到1个月(含)以上租金。
 
  二、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土地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双方减免租金书面声明、租赁合同(协议)等证明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纳税人选择“减免性质代码”“08011608”和“10011608”申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