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函

发文字号:赣税函〔2021〕第137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08-19

执行日期:2021-10-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调整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函》(景府函[2021]3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所有土地,由市区一级土地调整为二级土地,适用税额标准由每平方米8元/年调整为每平方米6元/年。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