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发文字号: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2022〕第14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03-29

执行日期:2022-03-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叠加享受优惠政策等相关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特此公告。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