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文字号:赣财税〔2022〕第11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03-28

执行日期:2022-03-2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将《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头税收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9〕32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各级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做好政策宣传辅导,确保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附件: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2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