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第1236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12-28

执行日期:2005-12-2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2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04年12月,三井化学复合塑料(中山)有限公司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签订了总额为400万美元的贷款协议,贷款期限为4年,利率为LIBOR 0.1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