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报告有关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浙税函〔2021〕第58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05-09

执行日期:2021-05-0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执业行为,切实做好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报告有关涉税业务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印发)、《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印发,2019年第43号修改)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业务信息采集与比对,实施风险控制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制度,依托金税三期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化平台,抓好业务信息数据的核实与比对。
 
  一是严格把关信息采集。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专项鉴证报告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专项鉴证报告后,应当于完成专项鉴证报告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二是强化信息比对和监管。综合运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有关信息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的业务信息作比对,对发现数据不符等异常情况的,按照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与纳税服务、税收风险管理联动机制,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状况,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
 
  三是加强违规行为处理。对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2019年第43号修改)要求报送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严格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开展限期整改、约谈、业务阻断等处理。
 
  二、落实信用评价运用,精准公告有关名单
 
  省局依托金税三期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化平台,开展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按照《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印发)要求,通过省局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告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报告有关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及其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等级等信息。各地应根据《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向社会公告本地符合出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报告有关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及其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等级等信息。
 
  三、规范鉴证报告出具,落实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涉税鉴证业务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对于不具备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条件的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对未按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按照《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信用扣分。
 
  经审核,浙江省(不含宁波)共有123家税务师事务所(详见附件)符合出具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报告的资质。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工作中,要指导辖区内符合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严格按照税务师行业执业规范及业务指引,出具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