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浙财税政〔2022〕第4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03-17

执行日期:2022-03-1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 年第10号公告),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10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