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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外汇局关于准予设立皖江江南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函
发文字号:署贸函〔2022〕第83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05-26
执行日期:2022-05-2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安徽平天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收悉。根据保税物流中心(B型)管理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设立皖江江南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皖江江南保税物流中心),由你公司负责建设和经营。
皖江江南保税物流中心规划面积134718平方米,四至范围为:东至铜冠码头,南至沿江路,西至下小湖二站,北至长江大堤。你公司要严格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有关要求进行建设,依法办妥土地和建设规划等相关手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完成建设并申请验收。建设完毕后,由合肥海关会同财政部安徽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对保税物流中心进行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审核,验收结果审核通过后,保税物流中心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皖江江南保税物流中心的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外汇政策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你公司和皖江江南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监管等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特此致函。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外汇局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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