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第1073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11-11

执行日期:2005-11-1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广西、云南、贵州、海南、广东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集中收取和使用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南方电网财[2005]2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 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985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广东电网公司 1337 广东 
2 广西电网公司 155 广西 
3  云南电网公司 152 云南 
4 贵州电网公司 220 贵州 
5 海南电网公司 36 海南 
6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 85 广东 
合计 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