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8〕第20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1-29

执行日期:2008-01-2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1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鉴于“十五”期间增值税政策没有重大改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期限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