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通告〔2022〕第2号

法规分类:上海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05-13

执行日期:2022-05-1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要求,现公开征集本市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银行,财务制度健全;
 
  (二)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三)按照退税业务相关要求,有能力在航空、水运和陆路离境口岸隔离区,以及其他指定场所内分别提供办理退税业务场所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愿意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具备在退税业务场所及时为境外旅客提供现金退税、银行卡转账支付和第三方便捷支付的条件;
 
  (五)愿意接受税务、海关等部门的业务监管;
 
  (六)具备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七)具备涉外服务能力,服务语言应包含英语;
 
  (八)具备在境内外宣传推广本市离境退税业务能力,有离境退税代理服务经历,且企业综合实力、资信度、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优异者优先。
 
  二、申请退税代理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离境退税业务运营方案;
 
  (三)符合征集条件,愿意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书面承诺书。
 
  三、退税代理机构的评定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单位,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定;
 
  (三)被评定为退税代理机构的企业名单通过中国上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退税代理服务期限
 
  2022年8月1日-2024年7月31日
 
  五、时间安排
 
  2022年6月15日前,受理申请;
 
  2022年7月11日前,组织评定;
 
  2022年7月25日前,公告名单。
 
  六、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800号704室
 
  联系人:汪洋
 
  联系电话:54679568转67040,13816787615
 
  传真:54906052
 
  邮编:200030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