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第952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10-13

执行日期:2005-10-13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是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专业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募集资金资助中国检察官教育事业,特别是资助中西部贫困地区的检察教育培训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捐赠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和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