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士赛雪龙公司收取长江电器集团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第932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10-08

执行日期:2005-10-0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瑞士赛雪龙公司收取长江电器集团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157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3年6月,江苏长江电器集团公司与瑞士赛雪龙公司签订了《技术支持与转让协议用于重庆轻轨新线一期工程》合同。合同中的直流牵引开关系统专有技术和技术支持是用于履行长江集团获得的重庆轻轨新线一期工程。

        鉴于引进此项专有技术,有利于发展我国交通运输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同意对瑞士赛雪龙公司向长江电器集团提供上述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