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5〕第137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9-29

执行日期:2005-09-2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 44号)精神,对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