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1〕第9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11-26

执行日期:2022-01-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公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税务执法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基准》。
 
  二、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与《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应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三、《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含本数。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