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第879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9-13

执行日期:2005-09-1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北京、天津、山西、山东、陕西、甘肃、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提取2004年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北车财[2004]118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8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