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第380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9-07-17

执行日期:2009-07-1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文件精神,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组织开展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时纠正税率适用错误等政策问题。
 
  二、各地要加强白酒消费税日常管理,确保税款按时入库。加大白酒消费税清欠力度,杜绝新欠发生。
 
  三、加强纳税评估,有效监控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四、为保全税基,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税务总局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各地要集中力量做好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确保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核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五、各地要加强小酒厂白酒消费税的征管,对账证不全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加强对本通知提出的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各项工作要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