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拿大TRENCH公司转让技术取得的技术转让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第866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9-10

执行日期:2005-09-1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加拿大TRENCH公司转让技术取得的技术转让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沪国税外[2005]99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2年4月29日,上海申信进出口有限公司作为上海互感器厂有限公司的代理方,与加拿大TRENCH公司签订了下列合同:

  1.并联电抗器技术引进合同,合同号:02CASHY43DQG02190, 合同价款为400万美金;

  2.串联电抗器技术引进合同,合同号:02CASHY43DQG02188, 合同价款为500万美金;

  3.线路阻波器技术引进合同,合同号:02CASHY43DQG02189, 合同价款为100万美金。

  鉴于上述三项技术的引进,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我国高压互感器产品的现状,提升了我国超高压输配电技术与产品的等级,起到进口替代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同意对加拿大TRENCH公司转让技术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