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21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2〕第2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03-15

执行日期:2022-03-1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现将《重新核定的2021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见附件)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20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2021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