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缅甸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

发文字号:税委会公告〔2022〕第5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04-27

执行日期:2022-04-2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有关规定,以及RCEP对缅甸生效情况,自2022年5月1日起,对原产于缅甸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东盟成员国所适用的协定税率;2022年税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10号文件附件)协定税率栏中列明,其对应的中文简称为“东盟R”。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