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3号(关于调整中国—韩国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格式的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22〕第33号

法规分类:其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04-12

执行日期:2022-06-1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有关规定和联合委员会决议,取消该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商品项数上限20项的限制,证书格式按照附件执行。
 
  本公告自2022年6月12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