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第733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7-21

执行日期:2005-07-2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115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4年9月,韩国进出口银行与中山开益禧半导体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129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7年,利率为LIBOR+l%。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