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远华能制药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第685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7-02

执行日期:2005-07-0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清远华能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107号)收悉,批复如下:

  清远华能制药有限公司是1991年在清远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B-内酰胺类抗生素原料药及制剂、D-苯甘氨酸等药品。

        2005年1月24日,广东省科技厅认定该公司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其主导产品"头孢羟氨苄片"和"盐酸头孢他美酯"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年版)》"化学药"类的"抗感染化学药"(序号:050303)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意清远华能制药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