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507号

发文字号: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2〕第507号

法规分类:其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01-28

执行日期:2022-01-2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修订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现予发布,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369号》同时废止。
 
  兽药进口单位进口兽药时,应向农业农村部或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单位凭《进口兽药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