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民航发展基金返还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建〔2022〕第2号

法规分类:经济建设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01-20

执行日期:2022-01-2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要求,为充分发挥民航发展基金使用效益,促进民航业协调、均衡、可持续发展,现就调整民航发展基金返还政策通知如下:
 
  一、民航发展基金用于机场自主安排项目的额度,由现行按上年向旅客征收部分的50%返还调整为按机场所在区域以及机场生产规模分类设定返还比例,具体见附件。
 
  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向西部地区倾斜的原则下,根据机场发展实际对返还比例适时进行调整优化。
 
  三、民航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应符合《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规定。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施行。民航发展基金相关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民航局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