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税管函〔2022〕第6号

法规分类:海关规范性文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01-13

执行日期:2022-01-1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21〕18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对部分税目进行调整。现就“十四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公布调整后〈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农办外〔2022〕1号,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二、将《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21〕148号)第三条第二款中“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监管方式栏填写‘一般贸易’(代码:0110),征免性质栏填写‘种子种源’(代码:811)”调整为“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征免性质栏填写‘种子种源’(代码:811)”。
 
  特此通知。
 
  关税司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