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第658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6-18

执行日期:2005-06-1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在中国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浙国税外[2005]31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5年2月21日,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与旭化成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100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8年,利率为付息期间的浮动利率加0.12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