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4年第2203号(关于公布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

发文字号:联合公告〔2014〕第2203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4-12-31

执行日期:2014-12-3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1-12-24

根据《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416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对进出口农药的监督管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进行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同时废止。
 
  自2015年1月1日起,农药进出口单位应按照新名录中的商品编码及其对应的商品名称向农业部申请办理农药进出口管理放行手续。2015年1月1日前办理的《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农 业 部 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