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8号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发文字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第48号

法规分类:其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12-31

执行日期:2022-01-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2-12-30

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23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4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经营者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