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字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第37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12-22

执行日期:2021-12-2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现将出口货物保险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二)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二、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