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2022年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公告

发文字号:商务部 中央宣传部 财政部 文化〔2021〕第23号

法规分类:部令公告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08-30

执行日期:2021-08-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的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对外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文化企业,根据《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中央宣传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告2012 年第3号),经企业申报、省市初审、第三方专业机构合规性审核、专家评审、相关部门复核、社会公示等程序,商务部、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和i旅游部、广电总局共同认定了2021一202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2021一2022 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现予以公布。
 
  附件:
 
 
 
商务部 中央宣传部 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 广电总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