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等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第593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6-11

执行日期:2005-06-1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北京、上海、天津、福建、辽宁、山西、内蒙、河南、陕西、广东、云南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就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新增加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5年度起,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新增加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新增加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