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2号(关于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的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第112号

法规分类:其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12-22

执行日期:2021-12-2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相关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