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2号(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第102号

法规分类:其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12-08

执行日期:2021-12-0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协调制度》编码56.03的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经修订的标准(详见附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