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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925号(经济发展类252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文字号:财建函〔2021〕第54号
法规分类:经济建设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08-13
执行日期:2021-08-1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史贻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新能源
汽车
使用环境促进新能源
汽车
产业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
汽车
产业持续快速发展,技术水平明显提升,生产成本大幅下降,新能源
汽车
年产销量连续位居全球第一,这对不断改善新能源
汽车
使用环境、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提出了更高要求。
中央财政一直高度重视新能源
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2016年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十三五”新能源
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
汽车
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对新能源
汽车
推广应用规模较大且符合条件的省(区、市),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激励地方主动作为。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切块下达地方,要求地方专门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调动包括政府机关、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物业服务等在内的相关方积极性,对率先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解决充电难题的单位给予适当奖补,并优先用于支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
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确定的相关重点任务。
此外,为培育更好的新能源
汽车
应用环境,2019年3月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
汽车
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要求地方完善政策,不再对除新能源公交车外的新能源
汽车
给予购置补贴,将地方有关资金转为支持充电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方面。
截至目前,中央财政已累计拨付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助资金45亿元。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和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已经形成了数量规模较大的充电设施网络。据公开数据显示,至2021年6月,我国充电基础设施累计数量已超过194万台,部分核心城区、
交通
枢纽等区域的充电设施已初步具备盈利能力。您所提建议在现行政策中已有所体现。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政策实施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加快推动充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建设,对作为公共设施的充电桩建设给予财政支持,为新能源
汽车
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1965370
财政部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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