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地利联邦商会广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第473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5-17

执行日期:2005-05-1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奥地利联邦商会广州代表处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4]271号)收悉,批复如下:

  奥地利联邦商会广州代表处1999年设立,王要从事奥地利和中国之间有关贸易促进、信息交流和技术往来。

        奥地利共和国联邦经济事务部已出具证明,证明奥地利联邦商会属于非营利性官方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第三条的规定,同意对奥地利联邦商会广州代表处从事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所规定的业务活动,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