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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023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文字号:财资环函〔2021〕第70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08-17
执行日期:2021-08-1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李保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国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 区域发展协同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促进黄河流域相关省份加快形成共抓大保护格局,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16年,财政部牵头出台《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准、方式、标准、建立联防共治机制、签订补偿协议等予以明确。2020年,财政部牵头会同生态环境部、水利部、林草局出台《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财资环〔2020〕2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四部门和黄河流域九省(区)建立黄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工作平台。其中,四部门负责推进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强化对地方试点工作业务指导,深入推进各项重点任务,适时对生态补偿机制进行
评估
,对相关补偿措施进行完善;沿黄各省(区)履行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主体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开展省际间协商谈判,推动补偿机制尽早落地,不断向多元化、市场化拓展,并按照协议规定的生态补偿范围、标准和政策及时足额落实补偿资金。您提出的“在国家层面,成立由财政部牵头,生态环境部、水利部与沿黄各省级政府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加快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与落实”的建议,在《实施方案》中已有体现,实际工作也是这样操作的,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机制建设做得更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以地方为主,根据现有的地方政府间签订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情况来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以上下游关系界定补偿方和受益方,以同一流域水质、水量等为考核依据,由上下游地方政府通过自主协商方式确定补偿标准。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方案》,每年从水污染防治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按照“早建早补、早建多补、多建多补”的原则予以支持。为便于地方结合实际开展横向补偿,宁夏可充分发挥地方掌握复杂信息的优势,结合自身实际需求,积极与相邻省份沟通协商,灵活选择补偿方式,合理确定补偿标准,探索在黄河流域建立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给予指导,待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后,中央财政将积极研究相关支持政策措施。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1695526
财 政 部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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