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第442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5-16

执行日期:2005-05-1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9号)收悉,批复如下:

  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是2001年在吴江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至2003年,该公司注册资本6400万美元已全部到位。经营范围为生产液晶显示屏及其模组,属于从事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规定,同意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