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破解地方高校投入不充分矛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高等教育发展,通过政策设计、制度设计、标准设计带动投入,实现高等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十三五”时期,全国财政性高等教育经费累计投入3.82万亿元,年均增长9.1%。中央财政在加大投入力度的同时,不断优化投入结构,中央层面向中西部和小规模特色中央高校给予适当倾斜,地方层面通过转移支付“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倾斜支持。您提出的关于破解地方高校投入不充分矛盾的建议,对于研究完善地方高校投入机制,进一步支持地方高等教育发展,非常重要。
一、关于建立与高校生均培养成本相适应的公共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的建议
(一)关于建立新的核算办法,精准核算生均培养成本的建议。
公正、科学、合理核算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是制定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健全生均拨款机制的重要基础。为开展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调查、审核和核算价格成本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5〕1008号),明确了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构成、高校教育培养成本项目及相关核算等内容。在会计核算方面,近年来,我部基本建立健全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并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财会〔2019〕25号),为高校树立成本基本概念和理念,明确成本核算基本原则和方法,开展成本核算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依据。
“十四五”时期,我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继续推进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相关工作。一是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修订完善《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组织做好高等学校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工作。二是依据《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研究制定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具体指引,扎实推动高等学校开展成本核算。
(二)关于制定并逐步提高地方高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的建议。
根据现行高校管理体制以及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规定,地方高校发展所需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意见》(财教〔2010〕567号)要求,经过各级政府近十年的不懈努力,地方高校生均拨款机制逐步健全,生均拨款水平稳步提高。根据教育部统计,地方普通本科高校一般公共预算生均拨款已从2010年1.0万元提高到2020年2.3万元。
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教育部等部门,指导地方不断健全完善高等教育生均拨款政策,合理确定并适时提高相关拨款标准和投入水平,为高等教育事业提供有力支撑。一是指导地方深入推进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落实《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区域内高校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并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二是继续通过转移支付“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发挥引导作用,支持各地改革完善地方高校预算拨款制度,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促进地方高校持续健康发展。
二、关于提高对地方高校教育经费投入的建议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健全投入机制,优化支出结构,通过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选取财力状况、生均拨款补助、中西部地区等因素,对中西部地区地方高校给予倾斜支持。“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1789.4亿元,其中安排中西部地区1475.1亿元,占资金总量的82.4%。2021年安排376.5亿元,其中安排中西部地区315.1亿元,占资金总量的83.7%。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优化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促进高等教育均衡发展。一是进一步优化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支出结构,分配资金时综合考虑财力状况、地方高校数量、生均拨款补助、中西部地区等因素,给予中西部地区倾斜支持。二是继续通过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对地方高校的支持力度,并通过重点支持一批中西部普通本科高校建设,带动中西部高等教育质量整体提升。三是加强对地方财政教育投入的动态监测,继续将“两个只增不减”的落实情况纳入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范围,定期对重点省份进行督导评价,落实高等教育投入要求;健全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制度,对各地高等教育投入情况进行公告,督促地方落实高等教育支出责任。
三、关于多措帮助“困难高校”纾困解难的建议
(一)关于开展一校一策精准化债工作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规定,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按照法律和国务院文件规定,2014年底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截至2014年末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了清理甄别。地方高校2014年底前举借的存量债务,经清理甄别认定属于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已于2018年8月底前发行置换债券予以偿还。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2021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重点聚焦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领域,重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农林水利、生态环保项目、社会事业(含教育)、城乡冷链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地方高校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按程序向省级政府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我部将积极指导地方财政、教育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关于出台优惠政策和激励办法,引导社会捐赠投向“困难高校”的建议。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逐步提高教育经费总投入中社会投入所占比重,对于增加高等教育投入,完善高等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家已经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教育社会投入,如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等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其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为免税收入等。同时,中央财政修订了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善申报条件和分配方式,对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以及民族、师范等捐赠基础薄弱的中央高校给予倾斜。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地方关注“困难高校”的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措施缓解地方高校收支矛盾突出问题。一是指导地方高校构建多元筹资格局,增强地方高校“造血”功能。二是支持地方合理确定学费标准,建立与拨款、资助水平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三是依法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加大高等教育投入。四是指导地方参照中央做法设立地方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向捐赠基础薄弱学校倾斜,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高等教育。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