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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901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财建函〔2021〕第15号
法规分类:经济建设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06-16
执行日期:2021-06-1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陈靖等2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新能源运营
汽车
发展和推进充电桩建设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财政有关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支持公共领域新能源
汽车
发展的建议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我国新能源
汽车
产业发展,在政策和市场的共同作用下,我国新能源
汽车
年产销量突破百万辆大关,连续6年排名世界第一。为进一步支持新能源
汽车
产业高质量发展,2020年12月31日,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
汽车
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593号),明确2021年新能源
汽车
补贴标准在2020年基础上退坡20%,为推动公共
交通
等领域车辆电动化,
城市
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
城市
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补贴标准在2020年基础上退坡10%,同时为加快推动公共
交通
行业转型升级,地方可继续对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购置补贴。你们提出的对公共领域新能源运营车辆出台扶持政策的建议,在现行政策中已经有所体现。
二、关于给予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的建议
为支持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特别是为进一步鼓励在新增和更新
城市
公交车时优先选择新能源公交车,此前我部牵头印发《关于完善
城市
公交车
成品油
价格补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
汽车
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明确2015-2019年中央财政将
城市
公交车
成品油
价格补助中的涨价补助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挂钩,补助金额逐步减少,同时按车辆运营月数给予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形成新能源公交车的比较优势。2019年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明确中央财政已经安排的2019年及以前年度燃油补贴结余资金,地方可收回统筹用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通过上述政策,中央财政不断引导地方做好新能源公交车运营工作,激励地方主动作为。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统筹研究相关政策。
三、关于支持地方给予新能源
汽车
推广应用补贴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
汽车
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包括巡游出租车、环卫车、物流车在内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成本下降明显,在国家给予购置补贴和其他相关扶持政策的情况下,已经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地方应落实好《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
汽车
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不再对除新能源公交车外的新能源
汽车
给予购置补贴,将地方有关资金转为支持充电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培育更好的新能源
汽车
应用环境。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1965370
财 政 部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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