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417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财预函〔2021〕第53号

法规分类:预算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06-25

执行日期:2021-06-2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甘肃代表团: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规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按照“不挤不占”的原则,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据此,中央财政制定了《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09〕14号),明确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按照成品油消耗量、公路里程等因素分配给地方。按照现行办法,如果单独调增甘肃省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势必要减少其他地区转移支付,有失公平。
 
  我们也注意到,近年来受成品油消耗量下降等因素影响,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增长缓慢,有的年份甚至出现负增长。这导致了转移支付规模增长乏力,对公路养护造成了一定影响。对此,中央财政高度重视,将在密切跟踪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进展情况的基础上,适时研究完善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规模确定机制,加大公路养护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进一步深化成品油税费改革,结合近年来公路建设里程逐步增长、公路养护成本不断增加的实际情况,研究完善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规模确定及资金分配办法,支持地方提高公路事业发展保障能力,推动交通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同时,引导地方财政逐步改变普通公路养护主要依赖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局面,统筹其他财政资金加强普通公路养护保障力度。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1416
 
  财  政  部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