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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284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财资环函〔2021〕第51号
法规分类:财政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06-30
执行日期:2021-06-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王金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设立应对气候变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应对气候变化是人类社会的共同事业,习近平总书记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向世界作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2030年前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重大宣示,彰显了我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坚定信心和决心,体现了我国负责任大国的担当。财政部积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目前通过多项资金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一是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规模化应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央财政对光伏、风电等发电上网按发电量和固定电价给予补贴。二是通过新能源
汽车
购置补贴和
免征
购置税、充电桩基础设施奖励、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我国新能源
汽车
产业发展。三是支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公共建筑节能等。四是支持做好工业节能标准、节能监察等工作。五是支持钢铁、
煤炭
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不断淘汰高能耗的落后产能,释放先进产能。六是通过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重点区域燃煤锅炉及工业窑炉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氢氟碳化物销毁处置等,在减少大气污染物的同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也得到减排。七是通过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进一步促进提升森林、湿地、草原碳汇能力。八是通过相关部门预算资金,支持提升应对气候变化基础能力建设等。
关于您提出的设立应对气候变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及重点支持方向的建议,在现有资金政策中已有体现,基本覆盖您提出的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等文件明确要求,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严格控制新设专项。在目前已有相关资金渠道情况下,我们考虑中央层面暂不宜新设“应对气候变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按照碳达峰碳中和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我部正牵头起草《关于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指导意见》,拟充实完善一系列财税支持政策,积极构建有力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充分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引导和带动更多政策和社会资金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并强化监督指导,推动地方科学规范安排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1965526
财 政 部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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