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80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财预函〔2021〕第13号

法规分类:预算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06-24

执行日期:2021-06-2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龙献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国家取消中西部摘帽县公共建设地方财政配套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们认为,您提出的建议十分中肯,与当前财政体制改革要求是一致的。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精神,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中央与地方的共同财政事权区分情况划分支出责任,其中,对跨省(区、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受益范围较广、信息相对复杂的财政事权,根据财政事权外溢程度,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或中央给予适当补助方式承担支出责任。按照上述改革精神,中央财政在制定政策和分配资金时,已不再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由地方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统筹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在划清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同时,为支持地方更好履行共同财政事权及地方财政事权有关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积极支持,增强地方特别是脱贫地区财政保障能力。一是持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支付等,提高脱贫地区财力水平。2021年安排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83370亿元,比上年略有增加,剔除特殊转移支付后实际增长7.8%,其中,均衡性转移支付19087亿元,增长11%,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支付3027亿元,增长8.5%,重点向基层和困难地区倾斜。二是充分考虑脱贫地区财力情况,在测算分配转移支付时,给予脱贫地区倾斜支持。如在分配水利发展资金时,将全国脱贫县、革命老区县、民族县、边境县作为重要分配因素,按照20%的权重予以政策倾斜,体现了中央财政对脱贫地区水利发展事业的支持。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严格落实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优化转移支付分配,将更多资金投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财力相对较弱的脱贫地区,缓解脱贫地区支出压力,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3998
 
  财  政  部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