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254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财预函〔2021〕第70号

法规分类:预算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06-28

执行日期:2021-06-2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李金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汕尾革命老区加快农田小水利设施建设纳入专项债予以支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规定,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重大项目,融资规模要保持与项目收益相平衡。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2021年专项债券资金重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农林水利、生态环保项目、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您提到的项目所在领域已纳入2021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对于符合条件的农田小水利设施领域建设项目,可按程序向广东省政府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1965
 
  财 政 部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