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172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财预函〔2021〕第71号

法规分类:预算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06-28

执行日期:2021-06-2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李志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扩大政府专项债券使用范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1年新增专项债券重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农林水利、生态环保项目、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坚持专项债券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安排一般房地产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等。您提到的相关领域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均可按程序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您所提的建议,继续完善专项债券管理,合理确定专项债券使用范围,提高专项债券使用效益,发挥专项债券对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1965
 
  财 政 部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