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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051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财金函〔2021〕第38号
法规分类:金融财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06-29
执行日期:2021-06-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叶露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充分发挥
农业
保险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支撑作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7年以来,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了
农业
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在农户和地方自愿参加的基础上,为投保农户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引导和支持其参加
农业
保险,并不断加大支持力度。2007-2020年, 中央财政累计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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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费补贴资金1868亿元,年均增长23%,各级财政以近80%的保费补贴推动了
农业
保险快速发展,为服务“三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关于扩大
农业
保险覆盖面
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
农业
保险支持力度,保费补贴区域已由6省区稳步扩大至全国,各地区和各经营主体,均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自主开展并申请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补贴品种由最初的种植业5个,扩大至种、养、林3大类16个,基本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在此基础上,中央财政探索开展了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以奖代补试点。2019年,中央财政在10个省份开展了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以奖代补试点,允许地方自主选择不超过2个品种申请中央财政奖补支持。2020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将试点省份扩大至20个(含兵团),试点品种增加至3个。对于您提出的茶叶、淡水养殖、经济林果、设施
农业
、中药材等地方特色农产品,相关试点省份可按规定申请中央财政奖补支持。
二、关于提高
农业
保险保障水平
您所提建议对于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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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财政部在13个粮食主产省份的200个产粮大县开展了
农业
大灾保险试点,将三大粮食作物保障水平由物化成本提高至物化成本和地租,保障水平提高90%以上。2018年,财政部在内蒙古等6个粮食主产省份的24个产粮大县开展了为期3年的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工作,保障水平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地租和人工成本等全部
农业
生产成本或种植收入。对于您提出的推进水稻、小麦、玉米等大宗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事宜,2021年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财政部关于在13个粮食主产省份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汇报。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我们正在联合
农业
农村部、银保监会,抓紧印发《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
三、关于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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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和产品创新
农业
保险业务和产品创新对于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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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正如您建议的,信息化建设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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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和产品创新的重要一环和基础支撑。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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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领域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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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银保监会等可公开的涉农信息共享。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继续加大对
农业
保险支持力度,抓紧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实施范围,推动
农业
保险“扩面、增品、提标”,更好服务“三农”。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金融司 010-68551264
财政部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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