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662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财金函〔2021〕第41号

法规分类:金融财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06-29

执行日期:2021-06-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孔庆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牦牛保险及赔偿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持续加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支持力度,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目前,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品种已扩大至种、养、林3大类16个,如水稻、小麦、玉米、糖料作物、油料作物、育肥猪、牦牛、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等,基本覆盖了主要大宗农产品,并结合区域、险种情况实施了差异化补贴政策。财政部高度重视牦牛等藏区品种保险发展,鼓励保险机构和地方探索开展相关业务,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目前,藏系牦牛保险补贴比例为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40%,保障水平为物化成本,如当地牦牛生产的物化成本在6千元以上,可按规定将保额提高到相应水平,符合规定的,中央财政都将给予保费补贴支持。
 
  关于牦牛保险保费问题,根据《农业保险条例》,保险机构自主拟订保险条款和费率,对每头缴纳的保险费金额,保险公司在征求当地财政、农户代表意见基础上,通过精算合理确定,如确需提高到40-50元,中央财政将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青海农业保险实际、农业生产状况、各级财政能力,统筹研究优化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不断加大对青海牦牛保险支持力度。
 
  感谢您对农业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金融司 010-68551078
 
  财政部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