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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01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财会函〔2021〕第6号
法规分类: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06-25
执行日期:2021-06-2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吴秋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便利香港会计和税务专业人士在内地执业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便利香港会计专业人士在内地执业,有利于促进粤港澳人才交流,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人才支持。多年来,我部始终高度重视并支持香港会计专业人士在内地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目前,在内地从事会计工作没有准入资格要求,但需符合相应的能力等要求。
关于您提出的“豁免香港会计专业人员内地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考试”的建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是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于评价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水平的考试,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会计资格考试设置《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两个科目;中级会计资格考试设置《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和《财务管理》三个科目;高级会计资格考试设置《高级会计实务》一个科目(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由于两地法规制度不同,豁免香港会计专业人员内地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法律类科目暂不具有可行性。就其他科目豁免的可行性和相关的豁免人员范围,我部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本着对等互惠原则就相关问题作进一步研究论证。
关于您提出的“委托香港工联会属会香港会计业总工会协办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建议。目前,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为更好地支持香港考生,我部拟就在香港地区组织会计资格考试的可行性进行研究,以更好地发挥会计资格考试在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关于您提出的“委托香港工联会属会香港会计业总工会协办中级会计职称相关课程”和“向香港大专院校学生提供认可课程,以便他们毕业后取得执业资格”的建议。会计资格考试培训属于市场行为,相关课程培训由培训机构自行组织。我部不提供会计资格考试相关课程培训,承办会计资格考试的单位也不能提供与考试相关的课程培训。目前,我部也未针对任何高校学生提供认可课程,所有会计人员取得相应级别的会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均需要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因此,该项建议暂不具可行性,还望理解。
感谢您对财政、会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会计司 010-68553026
财政部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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