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95号(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第95号

法规分类:其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11-22

执行日期:2021-11-2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柠檬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柠檬进口。现将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1月22日